港交所近期修订了《上市规则》,引入新的库存股机制,允许上市发行人以库存股形式持有回购股份,新规将于2024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库存股是指上市公司回购并以库存方式持有的非流通股票。港交所表示,在注册地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允许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运用库存股机制的场景有许多种,例如稳定股票价格、灵活融资、用于员工 股权激励 、作为并购支付工具。
为了防范上市公司通过频繁回购和再出售库存股来操作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维持市场的公平秩序,港交所在新修订的规则中增加了以下规定:
发行人股份购回后的30天内(“暂止期”),不得在场内或场外再出售任何库存股份。此30日暂止期不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资本化发行(例如红股发行及以股代息);二是在根据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时转让库存股份;三是因行使在股份购回前已发行但尚未行使的权证、股份期权或类似金融工具而转让库存股份。
另外,发行人在港交所出售库存股后的30天内,不得在港交所购回任何股份
在以下情境下发行人不得在港交所再出售任何库存股份: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时;在任何业绩公布之前的30天内;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联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