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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郑州高新区发布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搭建投行型政府招商模式
浏览次数:【84】  发布日期:2024-1-3 19:05: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创业投资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3日消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加快基金及关联产业集聚发展,缔造各类基金机构、草创企业、科创团队、科研项目于一体的集聚平台,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称,中原基金小镇集中布局缔造基金 创投 集聚区,未来将集聚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经理及基金所投未上市科创企业,将形陈规模效应、集聚效应,构建良好金融生态。

  高新区将与基金小镇合作搭建“基金+产业”的投行型政府招商模式。

  中原基金小镇预计招引的基金90%为外省基金,有助于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一步强化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中原基金小镇可为入驻的各类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覆盖“募投管退”的全方位综合支持服务,将为企业提供从种子期、草创期到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支持,形成创新活动、资本市场良性循环,更好地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基金未来可托管在郑州本地银行,新增了郑州属地银行总体存款规模,同步带动银行借款规模,助力本土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提出多项支持政策: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集聚中原基金小镇,对符合相关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区两级的经济贡献水平,在其存续期内分档予以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各类投资主体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进进行计算。

  (一)创造地方经济贡献不高于1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创造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

  (三)创造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包含所投资的产业项目,经招商引资落户郑州的项目),对符合相关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留成部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

  (一)实收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后一年内实际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额度很多于实收资本50%的投资主体,按项目退出或获得利润后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投资 郑州市 单个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按项目退出或获得利润后形成的市、区两级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鼓励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到高新区集聚发展,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以公司制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经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在中原基金小镇(高新区)实地办公的,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对有基金投资企业注册在中原基金小镇,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但未在高新区办公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经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落实 河南省 委省政府“基金入豫”、 郑州市 委市政府“基金入郑”的重大工作部署,根据《 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 增进天使风投 创投 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河南省 数字经济 和生物医药 新材料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公告》(豫政办2021〕77号)、《 郑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郑州市 增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原基金小镇是指高新区在其区域内设立基金产业集聚示范园,该基金小镇旨在加快基金及关联产业集聚发展,缔造各类基金机构、草创企业、科创团队、科研项目于一体的集聚平台,形成国内顶尖的全要素基金生态系统,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

  第叁条高新区成立中原基金小镇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中原基金小镇发展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成员单位由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高新投控集团、高新产投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局,负责领导中原基金小镇发展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省、市、区交办的其它具体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发展局主要责任人担任。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精湛的第叁方运营机构,负责中原基金小镇的运营和服务等工作。

  第贰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资主体范围,是指新设立或迁入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它投资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含: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其它投资主体是指员工持股平台,员工跟投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等其它股权创业投资主体。

  第叁章支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集聚中原基金小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壹项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区两级的经济贡献水平,在其存续期内分档予以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各类投资主体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进进行计算。

  (一)创造地方经济贡献不高于1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创造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

  (三)创造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七条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包含所投资的产业项目,经招商引资落户郑州的项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壹项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留成部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

  (一)实收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后一年内实际投资 郑州市 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额度很多于实收资本50%的投资主体,按项目退出或获得利润后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投资 郑州市 单个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按项目退出或获得利润后形成的市、区两级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到高新区集聚发展,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以公司制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经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在中原基金小镇(高新区)实地办公的,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对有基金投资企业注册在中原基金小镇,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但未在高新区办公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经理、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其它投资主体集聚中原基金小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贰项其它投资主体按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十条基金小镇运营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对高新区企业孵化、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或所投入生产业迁址落户高新区的入驻投资主体的奖补可参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郑开管〔2022〕1号)相关条款实施奖励,对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原基金小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由 郑州市 、高新区发改、科技、金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建立会商流程形成奖补名单后由高新区进行兑现。原则根据每季度的频次进行奖励兑现,可依据 郑州市 财政体制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兑现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补差措施:当入驻投资主体在年度内应享受的财政奖励比例达到更高一级标准时,可对该投资主体当年内累积财政奖励差额进行一次性补差兑现。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使用虚假材料或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诈骗、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所有奖励予以撤消,并并入投资主体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入驻机构不得公开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它方式从事非法募资活动。入驻机构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进行各类非法募资活动,或对上坑骗,对下隐瞒、恶意诈骗优惠政策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实施进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入驻基金小镇的投资主体市场注册审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高效合规办理。

  第十九条除相关条款另有所指,本办法涉及的数目单位“元”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贰十条本办法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发展局负责具体执行。

  第贰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五年,执行期内若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发生调整需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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