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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上海首例 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判了
浏览次数:【866】  发布日期:2023-7-26 13:41:0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销售金额】 【著作权】 【剧本杀
 

  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扫描、排版、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如此盗版行为,人民法院怎么判?

  为牟取利益,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于是,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逐渐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合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上海第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卫萍认为,“剧本杀”游戏风靡背后,盒装剧本盗版现象亦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法》第叁条规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商成果,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著作权法》第贰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而,即便没有获得版号,也其实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护权益。

  高卫萍表示,未经授权就私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还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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