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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法治观察-上海一大学生主播被经纪公司索赔900万,违约金可以随便填吗
浏览次数:【723】  发布日期:2023-7-26 12:56:2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违约金】 【经纪公司
 

  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迅猛。相关研究机构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的用户规模已经超过7亿人。在巨大的市场红利下,很多主播收入颇丰,这也刺激了更多年轻人涉足主播这个行业。

  还在念大学的小宇(化名)就是其中之一。2020年8月,相貌俊朗的他和上海一家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但4个月后,因为公司安排的直播时间和学校课程屡屡冲突,双方不断发生摩擦。小宇萌生了解除合约的思路,公司则提出,要900万元违约金。

  小宇的遭遇其实不是个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很多公司在和主播签约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但在进入司法程序后,高额违约金通常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200多万粉丝主播因学业停更

  在小宇签下的那份合同中,双方约定小宇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很多于16天,每周很多于4天,每天很多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很多于24天,每周很多于6天,每天很多于2小时;小宇需无条件配合公司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

  合同还约定,未经文化公司书面同意,小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如在合约内小宇提前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不管公司是否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协议,小宇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500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准。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三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宇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发布了百余个视频作品。期间,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为“林某某”引流,设置旗下艺人与“林某某”互动搭档,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两个社交平台上粉丝数量分别曾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大学的小宇屡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逐渐向小宇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后将小宇诉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宇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小宇则认为,自己曾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不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公司非但没有调整,还认为是自己违约,很不公平。

违约金过高被酌情调整至50万

  本案中,小宇因课程原因无法参与拍摄,是否构成违约?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小宇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拍摄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林某某”账号长期停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小宇认为其正在上学,拍摄时间与学校课表冲突,存在无法拍摄的正当事由,但在签订合约时,小宇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商量,以便按合同约定参与拍摄任务。

  考量到系争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订立,小宇已经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与文化公司合作,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约。不过,因小宇违约在先,所以要向文化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可是法院其实不认可文化公司诉请的钱财。主审法官指出,独家演艺事业经济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文化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小宇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

  庭审中,文化公司为证明经济流失,当庭提交了某社交平台“林某某”账号的商业估值截图。法院认为,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均无证明,账号的确切商业价值不应依据估值截图认定。所以综合考量文化公司为小宇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艺人、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原因,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宇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主播常面临远超收入的索赔

  类似的案例其实并有很多。在业内人士看来,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公司或平台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毕竟一个头部主播造成的 利润,有时甚至关系到一家公司的存亡。但从法律上讲,一昧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很多小主播其实不公平。很多时候,违约金的数目和小主播的收入差距甚大。

   哈尔滨市 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主播工作两年零5个月,直播收入还不到3.5万元人民币,换算下来年收入仅1.4万元左右,但解约时却面临50万元违约金索赔。法院认为违约金明显过高,最后判决支付3500元。在 西安市 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经纪公司向一名2002年诞生的学生主播索要10万元违约金,而该主播直播期间获得的 利润仅为3700余元。最终,法院也只判决该主播支付8000元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指导案例,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明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原因合理酌定。

  在这起指导案例中,被告李某原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开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后跳槽至斗鱼平台。在与熊猫直播签约时,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和熊猫直播支付的合作费用、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等。在开庭时,熊猫直播主动变更违约金诉请为300万元。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考虑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客观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老实信用原则和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法律界人士建议,主播在签订合约时应当慎重审核合同文本,对“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有争议,应当及时沟通,确定相对正确的相关条款,避免后续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想要避免主播跳槽、停播造成的损失,则应该基于合理性和可计算性来拟定违约金,并根据主播个人的发展情况对违约金额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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