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被告人将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非法获取利益330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取利益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老钱”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成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屡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
本案由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事情严重,以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很多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获取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为下游诈骗活动提供“诈骗线索”,或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的他人社交软件注册信息等被下游诈骗犯罪用作“诈骗工具”,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依法从严厉责罚处。
最高法称,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利益数目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石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水平、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取利益情况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水平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
最高法表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显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院充分施展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震慑、遏制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