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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双罚!东莞清溪查处两宗关联案件,事关燃气安全
浏览次数:【845】  发布日期:2024-2-29 21:25:0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隐患
 

  最近, 东莞市 清溪镇查处了两宗关联案件,对一家未按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和该企业一名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和5万元。个人开展燃气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燃气企业应该如何为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东莞市 清溪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督查组在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某村委会的一家店铺内存放着十余瓶不同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怀疑该店铺的经营者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景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随后,清溪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展开勘查,查获了该店铺涉嫌用于燃气经营的二联收款收据、客户信息登记本等证据,同时锁定了嫌疑人黄某。黄某在本市某公司获得了送气工上岗证情境下,以合法送气为由,拒不配合执法,随后被专班督导组的公安执法人员带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据清溪城管分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自2019年起,黄某就以店铺需要用气为由,向本市某燃气企业订购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后,转供给一些相熟的顾客,并于2022年任职该燃气企业送气工,为其非法经营的表现套上了一层“保护膜”。黄某利用工作便利,虚假录入客户订单,利用量大价格从优的政策,屡次从该公司低价购入气源,再供销给自己发展的顾客,从中赚取差价。另外,经查询该燃气企业供应站的销售系统,发现黄某所配送的顾客存在虚假入户检查的情景,在档的入户数据与配送数据不一样,2023年该供应站入户检查率未达100%,而黄某自行发展的顾客更是从未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综上,黄某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境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表现,城管部门依法对黄某予以立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而涉案燃气企业虽未有证据证明,其明知黄某非法经营燃气而向其提供经营用的燃气,但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免费为用户端开展入户安检,且在入户安检工作中存在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的情景,城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燃气企业予以立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清溪城管分局责令黄某立即停止犯法行为,收回了黄某的从业上岗证,同时责令涉案公司重新组织安全员对相关用户开展入户安检工作。

  从调查的证据来看,黄某售卖的气源是合法燃气企业提供的合格气源,黄某也有上岗证,那为啥不合法呢? 燃气企业务必要给用户入户安检么?

  城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介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个人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前,需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下才可进行,但黄某以本市某公司员工的名誉对外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私自开发客户,且不录入公司客户系统,同时套用已在销售全面的顾客信息下单后,再配送给自行发展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的表现,是明显的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是违规不可取的。

  另外,《 广东省 燃气管理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第贰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和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很多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而本案中的黄某,除了有自己经营外,同时他还是本市某公司的送气工,在为公司客户配送气上门时,需落实入户安检责任。而在黄某服务的记录中,明显没有为全部配送用户进行入户安检,涉案燃气企业也木有监管到位,督促送气工认真落实入户安全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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