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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专访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 - 加大制度供给 从严追究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5 21:30:1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监会】 【投资者】 【资本市场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始终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零容忍”,尤其针对欺诈发行、市场操作及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持续加大惩戒力度,有效地净化了资本市场生态。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仍旧存在,监管执法仍面临制度短板,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织密制度笼子,加大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来自监管一线的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熟识资本市场违法案件惩处工作。如何构建“长牙带刺”立体追究责任体系?如何落实“以投资者为本”宗旨,让违法者痛到不敢为?罗卫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的专访。

  完善立法提升资本市场犯罪成本

  证券时报记者:您今年造成的提案和本职工作相关,请简单讲解下?

  罗卫:我今年造成了两个提案。一是关于建议出台《金融法》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的提案,二是关于完善法律责任以提升资本市场犯罪成本的提案。

  当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可以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金融法》,以统一金融领域基础性监管原则,增进监管的有效衔接、协同,提升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金融立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更好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演讲精神,增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第贰个提案主要源于我从事证券执法工作中的体会和感悟。当前法律制度供给仍旧存在不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配合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第叁方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配合做假者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脱逃了法律严惩;二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少直接规定,实践中只能通过信息披露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隔靴搔痒”“避重就轻”之嫌,且刑事责任追究难度大;三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法律缺乏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一定水平上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效果,因此建议在立法层面上设置专门的责任条款,补齐法律短板,确保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证券时报记者:过去一段时期,长期以来的证券犯罪成本过低的情景有所改善,请您介绍下相关情况。

  罗卫:2019年至202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940份,同比增加77.98%;对442人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比增加140.22%;罚没款金额231亿元人民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的行政处理高压态势不断巩固。

  一是坚决惩办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犯法行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二是一以贯之保持对交易类犯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坚决查处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保护市场稳定运行。三是打击债券、私募等重点领域犯法行为,助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从严处理犯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下一阶段,资本市场行政处理工作重点将放在哪些方面?

  罗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保持“严”的行政执法主基调,坚持“零容忍”,锚定“高质量”,在执法工作中,把握好法律规定的证券犯法行为构成要件,从严处理犯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财务做假、欺诈发行、中介机构失职缺位等犯法行为紧盯不放、严厉责罚不贷,强化震慑助力打假防假,护航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行稳致远;对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助力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稳定运行;紧盯债券违约、伪私募、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乱象,严厉整饬以“创新”为名的各种乱象,坚决杜绝遏制重大风险隐患。

  需指出的是,行政处理只是违规行为追究责任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全部。构建“长牙带刺”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更需要施展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责任的作用,既让投资者获得“金银财宝”的赔偿,也让以身试法者“牢底坐穿”。好比,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案适用2005年《证券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支持投资者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进行民事索赔,最终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人民币,既让做假者“一贫如洗”,也让投资者获得了金银财宝的赔偿。再好比, 獐子岛 做假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处理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当时担任老总被判刑15年,充分彰显了刑罚威慑作用,实现了让做假者“牢底坐穿”。

  下一步,一是继续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尤其是加大对财务做假、操作市场等犯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后续的民事赔偿、刑事追究责任提供良好基础。二是推动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出台,完善追究责任机制,加大追究责任力度。例如提案中涉及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目前刑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实践中依据该条作出的刑事判决较少,存在“落地难”现象,有必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激活”该条款。同时,我们建议在行政法律制度上,新增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条款,以构建有序顺畅的法律责任体系。三是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宗旨,在既有成功案例的条件上,不断完善优化民事和解、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惩戒犯法行为,降低投资者维护权益成本,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安全感。

  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下一阶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罗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做好行政追究责任基础上,始终如一地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工作,持续加大与公检法机关的联动。

  一是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并提高刑事追究责任效率,进一步施展公安、检察机关派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体制优势,强化执法司法系统配合,增强打击证券犯罪的合力,提升刑事案件落地率,切实施展刑罚威慑作用,提高犯罪成本。

  二是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司法解释,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背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贯彻实施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过罚十分的民事责任制度,加大对“首恶”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三是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完善先行赔付实施制度,健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运行机制,统筹运用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施展投服中心代位诉讼功能作用,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证券时报记者:今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办公室还有哪些重点工作?

  罗卫:一是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严”的行政执法主基调。用足用好《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授权,依法严厉惩戒各类犯法行为。多措并举提升执法效能,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二是锚定“高质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织牢织密行政处理规则制度体系,把握好法律规定的证券犯法行为构成要件,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三是坚持投资者为本的执法宗旨,推动构建“长牙带刺”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持续加大与公检法机关的联动,推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自律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犯罪成本,助力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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