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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妻子怀孕丈夫玩消失 - 妻子告上法庭 - 法院判了
浏览次数:【263】  发布日期:2024-3-7 21:33:1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李先生
 

  老婆因怀小孩无稳定收入,能否要求老公支付生活费,又咋计算支付标准?目前,有孕在身的陈女士,因没有稳定收入且无法联系上老公李先生,遂一纸诉状把老公告上法庭。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定,老公李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六个月的生活费,合计12000元。

  据了解,李先生与陈女士于2022年1月登记结婚,后双方通过试管方式,陈女士成功怀小孩。在双方未发生生活矛盾的情景下,李先生一直居住在工作宿舍,且对陈女士怀小孩的情景漠不关心。陈女士主动联系李先生未果后,又联系李先生的朋友,求助社区社工和妇联,但李先生拒绝接听电话或接受调解。陈女士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其孕晚期35周后,存在更多生活压力。于是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先生根据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六个月的扶养费。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扶养费纠纷。法律规定,夫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女士与李先生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陈女士因处于孕晚期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又缺乏其它生活来源,李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租金收入,具备相应的担子能力。考虑陈女士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开支情况,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李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六个月的生活费,合计12000元。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夫妇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妇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之间应当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和扶助,这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妇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陈女士怀小孩,且无固定收入或其它生活来源,李先生更应当尽到扶养义务,关心关爱老婆,因此法院支持了陈女士关于支付扶养费的诉求。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客观情况,是否具备确需扶养的情形,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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