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发布《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状况(2023)》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系统介绍过去一年佛山法院在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成效。
2023年起,佛山法院对 知识产权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全面开展 知识产权 审判“三合一”改革,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为佛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护。全年审结 知识产权 案件8000件,其中民事案件7882件,刑事案件111件,行政案件7件,结收比100.62%。
撰文:唐梦冷瑞雪
著作权纠纷一门式调解机制
共调解案件6870件
白皮书显示,2023年佛山中院新收 知识产权 案件7951件,比2022年降低21.46%,比2021年降低48.90%,诉源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白皮书介绍,佛山中院通过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引导商业维护权益向健康方向发展,以商业维护权益为主的作品权新收案件下降1685件,效果明显。另外,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佛山中院不断健全 知识产权 纠纷多元化解及调解机制,2023年通过著作权纠纷一门式调解机制共调解案件6870件,与 佛山市 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共同构建调审一体化处理中心,凝聚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力量调解案件849件。
审判与行政齐发力
构建 知识产权 全链条保护新格局
白皮书显示,2023年佛山中院加强品牌保护,公正高效处理了海尔集团、海天公司、 蒙娜丽莎 集团等许多家知名品牌的 知识产权 纠纷,其中一宗案件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3年度 知识产权 保护十佳案例。
针对 知识产权 侵权案件中“举证难”“维护权益成本高”等诸多问题,禅城法院出台《 佛山市 禅城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证据指引》,强化举证指引,提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知识产权 举证能力。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佛山两级法院共发调查令、调查函168次。
白皮书介绍,佛山中院通过优化 知识产权 管辖布局、统一裁量标准、完善内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审判力量等举措深入推进 知识产权 审判“三合一”,同时加强与行政部门协作,积极缔造诉调对接、立案信息查询、取证调查等绿色通道,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构建起资源优化、运行科学、公正高效的 知识产权 综合审判体系,更好地提高 知识产权 保护综合效能。
■案例分析
德高公司诉业基公司等企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两家公司被判赔800万元
【基本案情】 佛山市 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业基公司”)、广州美实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美实坚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德高美宜乐”等多个标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主张其行为构成侵权。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基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其旗下品牌“德高美宜乐”建立于20十年6月,在2017年度销售金额为2亿元、国内各地经销商1000多个,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索结果与美团外卖骑手所拍的相片也显示业基公司在全国拥有多个加盟商,可见其侵权规模较大。
业基公司申请多个含有“德高”“德高美宜乐”名称及图的商标;业基公司与美实坚公司还申请了多个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美实坚公司在前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经法院责令涉案企业提交财务账册,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仅提交了少量销售合同,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在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裁定后,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佛山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判令业基公司、美实坚公司赔偿8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考量到侵权企业故意明显,侵权规模大,且存在重复侵权、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表现保全禁令的表现等原因,法院最终判赔800万元人民币,向社会传递充分尊重 知识产权 市场价值的强烈信号。
在确定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时,法院坚持严格保护、比例协调,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知名度相适应,同时亦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故意水平,恰如其分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实现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该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3年度 知识产权 保护十佳案例。
迪桑特公司诉冯某、陈某侵害商标权案
生产假冒商标产品被判赔11万元
【基本案情】冯某、陈某因生产、销售假冒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迪桑特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迪桑特公司在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冯某、陈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在先刑事判决查明的冯某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价值,并考虑迪桑特公司的商标价值较高;在先刑事判决认定冯某、陈某侵权行为规模较大,性质恶劣,持续时间较长;冯某、陈某已经被处罚金等原因,判令冯某、陈某连带赔偿迪桑特公司经济流失及合理费用共11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佛山法院于2023年深入推进 知识产权 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民刑交叉、民行交叉的案件逐渐增多。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该案根据在先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确定赔偿数目,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助于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的确定,提升 知识产权 案件审判质效,充分体现了 知识产权 审判“三合一”的优势。
海达公司诉航毅秋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带货达人”在某平台带货视频侵权
【基本案情】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下称“海达公司”)发现在某平台中多名“带货达人”在其带货视频展示的密封保鲜袋上标注有“海达公司”标识,并且视频所附的购物链接指向的商家为 佛山市 禅城区航毅秋百货商行(下称“航毅秋商行”)的网店;航毅秋商行在某平台直播带货网店展示的作品中亦展示有上述“带货达人”的视频。海达公司起诉主张航毅秋商行销售的产品上虽未使用海达公司的商标,但其店铺及“带货达人”展示的带货视频中的产品均标注海达公司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航毅秋商行辩称“带货达人”的表现与其无关。
佛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毅秋商行在其网店中展示显示有海达公司产品的视频,其行为本质是将海达公司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为“海达公司”标识用于对被诉商品的推销。航毅秋商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海达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另外,不管“带货达人”直接使用海达公司视频,还是另行使用载有海达公司商标的商品制作视频推销被诉商品,“带货达人”均是基于航毅秋商行的委托而为之,其行为均符合航毅秋商行的指示。航毅秋商行作为委托人也应对“带货达人”的表现引发的法律后果担责,基于“带货达人”推销而销售的被诉商品数量应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典型意义】随着“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直播、“带货达人”推销等方式对其产品进行营销。该案准确剖析了“带货达人”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在“带货达人”根据商家的指示使用他人商标为商家的商品进行推销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情景下,商家作为委托人应对“带货达人”的表现引发的法律后果担责。该案对直播行业营造老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对同案裁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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