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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7部门发文!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政策公布,附补贴申领流程
浏览次数:【335】  发布日期:2024-4-26 16:56:0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乘用车】 【以旧换新
 

  【大河财立方消息】最近,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补助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助政策。

  《细则》明确了补助范围和标准。自《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乘用车,并购买符合节能要求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助。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基本条件的 新能源 乘用车的,补助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助7000元。

  细则提出,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细则》明确了补助申领流程。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助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目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汽车以旧换新补助实施细则

  第壹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壹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 新能源 乘用车,并购买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 新能源 汽车车型目录》的 新能源 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 新能源 乘用车的,补助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助7000元。

  第贰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它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贰章补助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叁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目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相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片或扫描件等,向补助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助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 新能源 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助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钱财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叁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助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助,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准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助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助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含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诈骗补助资金等犯法行为的,各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责罚。

  第十二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和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挪用、诈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犯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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