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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表决通过 将更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浏览次数:【775】  发布日期:2024-5-30 15:11:5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海报新闻记者仇晶济南报道

  5月30日上午,海报新闻记者在 山东省 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 山东省 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第九次会议两次审议,表决通过了《 山东省 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山东是全国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 山东省 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起草制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平安山东建设。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畅回归社会,有益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真实写照。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扩大试点区域,2014年在全国全方位推进,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明显。

   山东省 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介绍, 山东省 是全国首批6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了分析研判、重点对象管理、常态化教育帮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规范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在总结 山东省 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要求,增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共6章52条。

   山东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包含进一步明晰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加强工作保障与监督。

  其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也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方面,条例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细化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完善矫正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规定矫正小组成员很多于三人,由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职员担任组长,其它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人员等组成。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定期开展走访谈话,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三是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具体措施,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和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审批权限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和变更执行地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评估考核,调整管理等级。四是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保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矫正小组或监护人应当引导、规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拒绝文身、吸毒、赌博等行为;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或解决其就学、就业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施展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需要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权责关系。”刘振远表示。为此,条例中重视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体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相关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重视施展基层优势和力量,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重视施展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和其它主体的作用,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规定。

  条例中还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范围。探索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工作力量,探索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组织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各方力量协作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根据规定加强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协助查找、应急处置、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

  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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