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增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6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交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建议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作证券市场等非法行为。
《意见稿》明确,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可能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含: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 1 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屡次1 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屡次在单只或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屡次出现个股1 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交易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创业板指 1 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据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深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的形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意见稿》指出,程序化交易造成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深交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深交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升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深交所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另行规定。
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
(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深交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不同化管理要求。深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不同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意见稿》强调,深交所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深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不同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不同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
深股通 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
深交所对 深股通 投资者发生的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另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一)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序化交易造成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造成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另外,上海证交所也发布通知,对《上海证交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
上海证交所指出,关于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定性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不同化监管安排,包含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不同化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