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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新设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上海海立和海尔空调各被罚150万
浏览次数:【729】  发布日期:2024-6-8 6:01: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经营者集中】 【上海海立
 

  南都讯记者李玲 6月7日,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消息,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部设立合营企业,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各被罚款150万元。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23年1月19日,上海海立与海尔空调签署《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之合资合同》,拟共同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从事空调转子式压缩机的生产与销售。上海海立持有合营企业51%股权,海尔空调持有合营企业49%股权。2023年3月13日,合营企业郑州海立取得营业执照。

  在此之前,这笔交易未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根据《反垄断法》第贰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另经执法机构评估,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发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南都记者了解,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大幅提升了违法实施集中的处罚标准。此前企业并购“抢跑”最高被罚50万,而根据新法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将被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强调的是,此案是《反垄断法》更改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首例适用新法的违法实施集中案。合营双方上海海立和海尔空调各被罚款150万元人民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示。

  据反垄断执法机构介绍,这主要考量到集中双方属于第壹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违法实施集中后积极整改,建立和有效实施完善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等。

  上述《合规指引》指出,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决定于经营者通过该交易是否取得对其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它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收购少数股权也有可能取得控制权,从而构成经营者集中。

  除了控制权外,有关营业额的计算也是判断一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的关键。需要关注的是,现在企业并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已经有所调整。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正式施行,将申报标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从100亿元提高至120亿元人民币,将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从20亿元提高至40亿元人民币,将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从4亿元提高至8亿元人民币。同时规定,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申报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一些明显不具有竞争损害效果的中小规模并购交易,将不再并入申报范围。这有益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投资并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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