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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六部门联合发文 - 打击财务造假形成组合拳 - 明确坚决打击和遏制的重点领域 - 证监会已制定细化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888】  发布日期:2024-7-6 2:19: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 【中介机构】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全文。

  《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这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厉责罚财务做假,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方面惩办

  资本市场财务做假

  《意见》共20项内容,多措并举提升对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强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包含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第叁方配合做假,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含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施展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包含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做假方的刑事追究责任。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强化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犯罪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含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做假及配合做假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可靠性的关注和审查,强化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可靠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做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包含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究责任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重大非法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强化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强化立体式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做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统筹运用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

  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刑事追究责任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以来依法将40余起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究责任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含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做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关键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做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做假、侵占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细化工作方案已制定

  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具体来看,将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防存在财务做假的主体“带病闯关”,从源头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强化穿透式监管,施展“吹哨人”作用,多渠道识别并循环筛查有效线索。提升案件调查质效,大力提高行政处理力度,优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从严厉责罚处做假“首恶”,完善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加大基础制度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对财务做假和第叁方配合做假一体打击,提高非法成本。深化部际和央地协作,强化与国资、金融等监管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和追究责任问责。加强综合防范机制。强化公司防范财务做假、防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内部防线建设,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持续加大宣传警示力度。

  组织实施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一是加大打击惩办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做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厉责罚处、一体打击财务做假、侵占、第叁方配合做假,对非法问题依法严厉责罚,并及时通报。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做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问责。

  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相关部门加大对所出资企业、主管或监管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安排落实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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