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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出手 -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浏览次数:【362】  发布日期:2024-7-6 7:22:4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 【中介机构】 【证监会】 【公安部】 【《意见》】 【财政部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的最新政策出炉。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整体来看,为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意见》除了着手总体要求和落实保障,并在实践环节提出五方面具体要求: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

  《意见》在实践环节分别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着力点分别放在了何处?下一步,在推进落实《意见》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将开展哪些工作?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大要点。

  要点一:严肃惩办欺诈发行,从严厉责罚处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

  《意见》提出,从四方面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首当其冲的,便是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

  《意见》明确,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

  《意见》强调,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其次,《意见》提出,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再次,《意见》要求,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意见》提出,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依法惩办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

  《意见》强调,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压实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经理勤勉尽责责任,强化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可靠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

  要点二:加强日常监管,突出科技支持作用

  在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系统性要求。

  一是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科技支持作用,施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做假线索。健全对线索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规范线索处置程序。

  同时,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建立健全配合做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它相关方做假线索。优化检查调查统筹调度和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重大复杂线索发现能力。

  二是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监管转型,优化各条线各环节职能定位,构建高效协同的监察管理架构。强化发行审核、公司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业务条线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理等各环节衔接,提升执法效率。

  另外,完善重大财务做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及时总结执法经验,持续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机制。用好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双边、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大跨境协查力度,提升对利用境外业务从事财务做假的查处效率。

  三是深化行刑衔接协作。推动强化证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重大证券违法线索,符合基本条件的,及时启动联合情报道侦工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做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要点三:大幅提高犯罪成本,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做假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退市

  追究责任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并提出了三项工作重点。

  一是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权,加大对财务做假案件的处罚力度,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坚决实施市场禁入。

  同时,优化财务做假行政处理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消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做假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退市,强化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追究责任。

  二是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叁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做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

  要点四: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

  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方面,《意见》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做假及配合做假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可靠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可靠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做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而在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方面,《意见》要求,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究责任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强化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其中,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上,《意见》明确,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职能部门通报。

  中介机构在发现做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要点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三方面推进落实《意见》,强化对重点领域涉财务做假风险问题的排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意见》是构建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做假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

  “下一步,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

  具体而言,一是加大打击惩办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做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厉责罚处、一体打击财务做假、侵占、第叁方配合做假,对非法问题依法严厉责罚,并及时通报。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做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问责。

  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相关部门加大对所出资企业、主管或监管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安排落实落地工作。

  要点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突出对“关键少数”的关键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做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

  在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意见》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作为重要内容。未来,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做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关键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做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

  “同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做假、侵占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

  一是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二是在立体化追究责任上,行政处理是立体化追究责任的一环,刑事追究责任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追究责任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究责任方面,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含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要点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做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需重拳整肃、坚决杜绝遏制”

  对于《意见》的出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财务做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关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做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不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做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例如,财务做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明显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尤其是近期查处的很多案件中,第叁方配合做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同时,现行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已运行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与市场各方的期待相比,惩办力度和综合效果还不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就整体而言,做假公司仍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做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各部门、各地区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杜绝遏制。

  “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增加基础制度供给,从源头防范做假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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