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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 六部门联手打击财务造假
浏览次数:【150】  发布日期:2024-7-8 3:57:2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标本兼治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做假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做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做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明显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尤其是近期查处的很多案件中,第叁方配合做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针对这一情形,《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包含: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依法惩办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等。

  业内人士指出,财务做假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意见》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情景,针对财务做假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的打击举措,既表明监管职能部门长期对于这一领域的高压监管态势和高度关注,也凸显了其落实资本市场非法的“零容忍”和依法从严治市的决心。

  除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主要包含:健全线索发现机制,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多渠道识别财务做假线索,建立健全配合做假方名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完善重大财务做假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行刑衔接协作,对跨区域、系统性等重大做假犯罪案件,推动建立健全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等。

  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做假行为,既要突出重点,也要标本兼治,从源头防范做假发生。《意见》在聚焦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的同时,也重视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财务做假惩防机制。

  《意见》提出,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究责任机制,督促董事和顶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强化考核约束,将财务做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加大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

  同时,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发布重点领域的应用案例或实施问答,强化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将财务做假、资金占用和配合做假等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并入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完善财务做假等重大非法行为内部人士举报奖励机制等。

  《意见》还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作为重要内容,主要包含: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叁方配合做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做假行政处理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推动加大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等。

  明显提升市场犯罪成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表示,目前,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大打击惩办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做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厉责罚处、一体打击财务做假、侵占、第叁方配合做假,对非法问题依法严厉责罚,并及时通报。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做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问责。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杨德龙则对记者表示,《意见》加大了违法者的犯罪成本,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延长了违法者的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有益于缔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非法行为。在民事追究责任方面,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也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表现进行严厉惩戒。这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缔造“1+N”配套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在刑事追究责任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提高行政处理力度,优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从严厉责罚处做假“首恶”,完善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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