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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科技】华信科技及其实控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浏览次数:【167】  发布日期:2024-6-13 16:53:2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华信科技】 【杨善春】 【信息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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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6月1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今日下发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

  《决定》显示,2020年11月,华信科技老总、实际控制人杨善春与6家合伙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善春向6家合伙公司转让不高于800万股份,约占公司股本的20%。同时,《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承诺事项、赎回条款等内容。上述《 股权转让 协议》的签订和具体内容,可能对华信科技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发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贰十五条第贰款。杨善春作为公司老总、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贰十五条第叁款规定。

  安徽证监局决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对华信科技、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前,华信科技6月初曾披露收到文号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6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在公告中,华信科技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危险。

  华信科技还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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