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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失败,委托合同被判无效,投资人自行承担八成责任
浏览次数:【347】  发布日期:2024-6-17 20:00:1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虚拟货币】 【MFC】 【投资人
 

  最近,上海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例:投资人小静(化名)因相信朋友小林(化名),投资一个虚拟货币平台,最终平台无法登录,小静本钱亏空。事发后,小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林归还其全部投资款,但她的诉求请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饭馆老板介绍的虚拟投资

  因为经常到小林经营的饭店吃饭,小静和小林结识。双方结识后,小林向小静介绍了MFC平台,并声称一本万利,劝说小静向MFC平台投资。

  在小林的劝说下,小静心动了。她分5次向小林转账合计525,000元人民币,委托小林将上述钱款,投资MFC 平台并帮其注册、打理MFC账户。

  为了降低投资潜在风险,在投资进程中,小静还曾与小林一同去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在这趟旅行中,小林表现的十分大方,小静未支出任何旅行费用。

  然而,在小静投资之后,MFC平台及其账户均已无法登录了。小静认为,她将钱款转给了小林,但小林并未将钱款转给MFC平台,因此小林应当小静的钱,返还给她。

  小林则认为,自己已经用小静投资的钱,为小静注册了15个MFC账户,相关投资已经发生,因此,他无需投资款返还给小静。

  法院:虚拟货币投资违反公序良俗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表现,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募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于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委托理财合同指向的对象系在非法平台上注册账户并交易所谓“回馈积分”“易物点”等非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的代币,属于《公告》规制的表现。因此,小静和小林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涉及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被定性为无效。

  由于涉案委托理财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水平的主要考量因素。

  本案委托事项的发生系起因于小林向小静推荐、介绍、宣传,因此小林具有一定过错。但小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基于自主判断作出投资的决定。

  小静与小林非亲非故,仅因我们时常到小林所开的饭店吃饭而认识被告。小林也其实不是从事金融领域的专家,小静对此应当知晓。在这种情景下,小静向小林交付大额资金注册账户,且委托小林帮其打理账户,这种行为本身就未对其已投资金尽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小静对其损失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综上所述,法院整体酌定,小静和小林的过错比例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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