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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死刑!惩治-台独-量刑标准公布
浏览次数:【403】  发布日期:2024-6-21 16:35:4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办“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顶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办“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办“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24年5月26日

  关于依法惩办“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办“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全球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举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施展职能作用,依法严厉责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壹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其它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更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我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举扭曲、篡改台湾是我国一部分的事实,或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它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表现。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壹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4.实施本意见第贰条规定的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壹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它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实施本意见第贰条规定的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壹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屡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它积极参加的。

  6.实施本意见第贰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它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7.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贰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它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表现。

  8.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表现,事情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壹百零三条第贰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9.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实施本意见第贰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贰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表现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表现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制约。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壹百八十二条第壹款规定的,可以撤消案件、不起诉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解权利,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

  17.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贰百九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解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解。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解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解。

  20.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解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解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它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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