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21日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突出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通顺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施展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2020年之前,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实行行政审批。2020年,新《证券法》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从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时联合印发备案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承接首单证券业务后,向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接受双方监管。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证券评估机构数量成倍增长,质量鱼龙混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20年出台的备案办法在提升资产评估服务品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袒露出许多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从问题导向动身,把紧备案“入口”,意在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
具体来看,《办法》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证驾驶”。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如强化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包含质控责任人在内的机构主要责任人的权责要求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很多于500万元;对于证券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和评估工作经验、连续执业经历等作了具体要求,打击了行业存在的评估师挂靠乱象。
在衔接备案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在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条件上,新增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同时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诈骗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老总范树奎表示,现场核验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运营状况和业务能力,确保其符合备案要求,监管力度明显加大,有助于大幅提高服务于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队伍的整体标准。建立备案注销机制可以在机构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时及时将其从备案名单中移除,保证市场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范树奎表示,《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评估行业全面科学监管的常态化、评估机构备案高质量发展公信化、证券评估机构精简规模专业化。随着外在监管和内在提质的双重要求提升,此前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规模短时间快速增加的状况将得到缓解,一些专业基础薄弱、市场敬畏意识不足的机构将退出或被整合,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将得到更多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