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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科技】IPO雷达 - 美亚科技冲刺IPO,公司存在旅游业务收入跨期确认等情形
浏览次数:【415】  发布日期:2024-6-28 10:15: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美亚科技
 

  6月27日,北京证交所官方网站显示,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科技”或“公司”)IPO已经被受理。美亚科技IPO保荐机构为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交所官方网站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美亚科技建立于2003年8月,公司下设美亚航旅、美亚商旅、美亚旅行三大业务板块,主要面向旅业同行客户和企事业客户,提供涵盖航旅票务、商旅管理和会奖旅游三大场景的数字化泛商旅出行服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1,380.55万元人民币,较上年末增加7.65%;负债总额为48,244.57万元人民币,较上年末增长12.92%,主要因素系公司业绩规模快速增长,造成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增加;所有者权益合计53,135.98万元人民币,较上年末增加3.28%。公司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8,669.96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55%,净收入为1,653.31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01%。

  主要业务与宏观经济景气水平强相关,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美亚科技在招股书中提及,公司的泛商旅出行服务发展与宏观经济景气水平紧密相关。虽然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长期向好,但若宏观经济景气度出现下降,一方面可能造成居民部门收入预期转弱,民航出行消费意愿和频次出现下滑,另一方面可能引发企业经营承压,促使其减少商旅出行开支及会奖旅游活动采购需求。因此,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泛商旅出行服务覆盖航旅票务、商旅管理、会奖旅游等多种场景,且纵深发展趋势明显。当前我国航旅票务领域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相对激烈;商旅管理领域市场渗透率尚处于低位,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市场竞争格局尚不稳定;会奖旅游亦成为旅游业竞相角逐的热点。如果公司在产品资源开拓、服务品质提升和数字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不及预期,则可能难以维持现有竞争优势,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外部不可抗力风险也是美亚科技这样的企业务必面对的问题。泛商旅出行服务与民航出行、商旅出行、会奖旅游活动等出行场景密切相关。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国际地缘冲突等外部不可抗力风险可能对泛商旅出行场景形成阶段性的约束,影响居民因私出行和企事业因公商旅出行的意愿及能力,因此会造成中短时间内的供给冲击和需求萎缩,限制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进而影响公司中短时间内的业绩表现。

  后返佣金政策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招股书称,公司整合BSP票源向下游客户开展出行服务,同时为航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以获取后返佣金,属于航旅服务商的常规盈利模式。公司后返佣金收入主要来自航司,报告期各期航司后返佣金占比均为95%以上。公司整合BSP票源以向下游客户提供航旅出行服务,同时向航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以获取后返佣金。

  不同航司后返佣金政策适用的行程范围存在较大不同。航司根据自身航线资源和经营战略详细情况,综合始发地、目的地、中转站、实际承运航班等多种行程要素划定适用行程范围。不同考核周期之间,航司政策的适用行程范围可能保持相对稳定,亦可能存在持续调整。在划定行程范围后,后返佣金的计付核算基础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调整规则。代理销售收入口径是以扣除基础佣金后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基准,进一步伐减前置手续费用、燃油收入、税费及机建费等,并综合考虑政策约定适用范围后予以确定。实务中,团队客票、婴儿和儿童客票、特殊优惠票、包机航段、部分私有运价航班、大客户协议、部分代码共享航班、SPA段、SOTO等情形可能不予并入后返政策计付核算基础。另外,同一航司不同分支机构可能向美亚科技下属十余个Office号提供不一样的后返佣金政策。后返佣金结算频次以季度为主,亦存在少量航司按半年度、年度、双月度结算。

  2021至2022年度,航司受公共卫生事件冲击而经营承压,向机票代理人提供的后返佣金普遍较2019年度及以前明显减少。2023年度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纾解后,票源供应回升,航司为刺激销售,逐步恢复后返佣金政策力度。因此,2023年度公司自航司取得的后返佣金收入较以前年度有所上扬,前五大客户中包含3家航司。该等航司实际为后返佣金的支付方,而非公司常规的下游客户。

  招股书显示,公司结合历史销售业绩、目标达成率、现行市场行情等原因,与航司协商制定代理销售目标,同步确定预期获取的后返佣金,从而决定后续的市场策略。2021至2022年期间,航司受公共卫生事件冲击而经营承压,向机票代理人提供的后返佣金普遍较2019年及以前明显减少。2023年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纾解后,票源供应回升,航司为刺激销售,逐步恢复后返佣金政策力度,2023年公司自航司收取的后返佣金收入有所上扬。因此,如合作航司的后返佣金政策因外部环境变动或其自身商业策略调整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造成公司后返佣金收入减少。

  美亚科技在招股书中还称,报告期内公司客源开拓节奏平稳有序,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稳定延续,客户集中度亦相对较低。公司服务于数量较多的大型国央企客户和大型知名民企,该等客户商旅资源采购需求量大,数字化部署意愿和能力强,属于公司重点关注的优质客群。该等客户设置了较为高标准的供货商遴选及管理制度,对服务商的商务资质、服务能力、技术水准要求严格。若未来公司的数字化技术实力、产品资源丰富度、出行服务品质等难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则可能面临客户群体流失风险,造成公司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下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3.28、2.67和2.20,速动比率分别为2.92、2.43和2.06,均显现下降趋势。公司的钱财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及间接融资,未来北交所发行上市直接融资具有相应的不确定性。航旅票务和商旅管理业务均需要较高的钱财投入,对公司的钱财流量状况形成考验。如果公司将来未能审慎管理流动资金风险,维持正确的资 金及现金等价物水平,并保持银行借款等融资连续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则可能造成业务规模拓展节奏和公司资金流量水平不再匹配,给公司经营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净收入稳定增长,而营业收入指标波动较大且与净收入走势出现背离。2021年和2022年泛商旅出行服务行业受到公共卫生事件冲击,公司通过包机包位形式整合票源,该等业务适用总额法核算收入,对业绩平稳增长形成支撑。2023年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纾解,公司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而随着票源供应逐步充裕,开展包机包位交易的必要性下降,包机包位类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明显减少,造成公司营业收入指标降低。因此,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指标波动较大主要系收入核算方式影响所致,与持续向好的经营情况发生背离,提醒投资者甄别相关指标的具体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运营成本、会奖旅游成本和包机包位成本构成,三者合计占营业成本的比率超过90.00%。其中包机包位成本、会奖旅游成本是包机包位票源与会奖旅游产品的采购成本,运营成本是航旅票务、商旅管理、会奖旅游三个业务板块当中涉及到机票、酒店相关的采购、客服等相关部门的运营成本,主要为人工薪酬。因此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为包机包位票源与会奖旅游产品的采购成本、人力资源成本。

  近日收广东证监局关注函,公司存在旅游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确认等情形

  2024年6月4日,美亚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监察管理关注函。关注函显示,广东证监局2024年4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研发活动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旅游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确认、三会运行程序不规范等情形。

  关注函显示,美亚科技涉嫌非法事实如下:

  1、研发活动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八条(2)规定:“项目工时填报及审批。每月由各项目研发责任人根据研发参与人员实际出勤时间进行统计并填写研发人员工时表',月末统一汇总提交给集团严总监审核并签名确认”。经查,你公司存在研发工时登记管理不规范情形,2021至2023年,公司通过内部商定研发工时比例的形式将管理人员等部分研发参与人员的工作工时登记为研发工时,未根据研发参与人员实际出勤时间进行研发工时登记。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第叁条、第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旅游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形

  美亚科技旅游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为“在旅游业务服务已经提供,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旅游服务收入”,但存在少部分旅游收入以对账方式(以结算单等方式对账)延后确认的情形,造成出现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经测算,公司2021年旅游业务应调增营业收入616.69万元人民币,调增营业成本553.60万元人民币,调增净收入52.36万元;2022年应调减营业收入85.43万元人民币,调减营业成本119.60万元人民币,调增净收入29.04万元;2023年应调减营业收入866.00万元人民币,调减营业成本733.87万元人民币,调减净收入112.31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第叁条的规定。

  3、三会运行程序不规范

  公司历次召开股东大会,法人股东均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以上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2号)第十条、《公司法》第壹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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