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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子公司财务造假!聚力文化遭投资者索赔逾3000万
浏览次数:【832】  发布日期:2024-8-20 0:04: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聚力文化】 【余海峰】 【冯志芳】 【投资者】 【财务造假】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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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晚, 聚力文化 公告称,公司近期委托调解机构代表公司与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合计收集到304名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预计赔偿损失共3111.20万元。

  截至8月19日收盘, 聚力文化 股票价格报1.52元/股,跌0.65%,总市值12.93亿元人民币。

  公司虚假陈述行为

  造成重大投资亏损

   聚力文化 表示,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将上述预计的损失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计入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当中。上述预计的损失金额为公司根据现有资料测算的结果,如后续新增同类索赔主张或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钱财与公司预计的钱财不一样,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记者了解到,2023年2月, 聚力文化 发布公告称,冯志芳向浙江 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

  案件事由系 聚力文化 原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生元”)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造成 聚力文化 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 聚力文化 收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对 聚力文化 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确认,并对 聚力文化 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原告冯志芳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重大投资亏损为由,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公司公告

  杭州中院最终判决: 聚力文化 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128168.6元;余海峰对 聚力文化 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 聚力文化 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 聚力文化 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冯志芳之后,目前 聚力文化 又收集到304名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预计赔偿损失共3111.20万元。

  多位当时担任高管被罚

  资料显示, 聚力文化 主要业务为中高端建筑装饰贴面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于2008年上市。2016年5月, 聚力文化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支付购买美生元100%股权,其中现金对价5.1亿元人民币,发行股份价格为20元/股,合计发行14450万股,合计34亿元人民币。

  美生元的主要业务为移动游戏的研发与发行。根据前述《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2017年、2018年,美生元虚增利润总额1.24亿元、2.62亿元、1.22亿元人民币,分别占 聚力文化 同期披露利润总额31.34%、42.97%、4.2%;虚增营业收入2.11亿元、4.98亿元、1.88亿元人民币,分别占 聚力文化 同期披露营业收入12.82%、16.25%、5.38%。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余海峰等净收入承诺方承诺利润补偿期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美生元实现的净收入(扣除美生元因股份支付而引发的损益)分别很多于1.8亿元、3.2亿元、4.68亿元人民币。但记者了解到,2013年、2014年、2015年1-9月,美生元扣非后净收入分别为-16.93万元、-115.58万元、1亿元人民币。

  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当时担任美生元老总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连续性的做假行为,担任 聚力文化 董事尤其是老总后,继续隐匿做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当时担任 聚力文化 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当时担任 聚力文化 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做假行为,并在 聚力文化 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余海峰、薄彬、胡皓是 聚力文化 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时担任 聚力文化 老总、总经理、董事姜飞雄,当时担任 聚力文化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和其它相关责任人为 聚力文化 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 聚力文化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余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薄彬、胡皓、姜飞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禹碧琼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另外,浙江证监局还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余海峰、薄彬、胡皓分别采取十年、5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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