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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A股绿色周报 - 9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华统股份控股公司被罚
浏览次数:【204】  发布日期:2024-9-6 17:01: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华统股份】 【上市公司】 【环境保护】 【控股公司】 【污染物
 

  通过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华统股份 (002840.SZ,股票价格10.78元,市值66.74亿元)控股公司被罚20万元;外排生活污水造成污染, 中国海诚 (002116.SZ,股票价格8.37元,市值39.03亿元)控股公司收到10万元罚单

  2024年9月第壹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76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含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流传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9月第壹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 华统股份 控股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9月第壹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9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33.96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 华统股份 控股公司天台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华统)因通过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 台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台环天罚﹝2024﹞16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4月23日, 台州市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污水站房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正在运行,喷淋设施的处理泵未运行,通过逃避监管的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贰项,天台华统被 台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9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华统股份 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9月5日,记者致电 华统股份 ,接线人员表示,该处罚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另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苏环行罚字85﹝2024﹞39号”的处罚书显示, 奥克股份 (SZ300082)参股公司苏州华一 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七条第贰项和第叁十四条第壹项,被 苏州市 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犯法行为,并罚款20.575万元。

  环保处罚:外排生活污水造成污染, 中国海诚 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数据显示, 中国海诚 控股公司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程)因未采取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外排环境造成污染,被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昌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文号为“昌州环罚字〔2024〕6-001号”的处罚书显示,2023年11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承建的昌吉市生活废弃垃圾焚烧发电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生活污水通过水带排放至厂区外。经查,2023年9月30日至11月24日,该单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包经理龚某某、后勤主管郭某某明知向厂区外排放生活污水违法,仍然将临建住宿办公区和综合办公楼引发的生活污水沉淀后外排至厂区外梭梭林带,形成无规则积水区和渗坑,未采取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外排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叁项,广州工程被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同时, 延安市 生态环境局文号为“陕J黄陵环罚〔2024〕15号”的处罚书显示, 国电电力 (SH600795)联营企业 陕西煤业 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因2024年5月14日采样,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司矿井水氨氮超标1.216倍,当日排放废水量7773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贰项,被 延安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60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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