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间, 永悦科技 公告,公司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个月, 永悦科技 已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事情源于一份被刻意隐藏起来的《补充协议》。8月27日, 永悦科技 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永悦智能”)与国有独资企业 平舆县 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拟以3亿元(含税)向平舆畅达销售5000台 无人机 。然而,9月18日早间, 永悦科技 发布公告,盐城永悦与平舆畅达解除上述 无人机 《销售合同》。随着双方解除合约,隐藏在《销售合同》背后的《补充协议》才随之曝光。
记者了解到,早在《销售合同》签订的当日,双方就达成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的生效条件。《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需要在全部满足关于合同签署、政府委托、专项账户设立、20%款项支付等4个条件后,方可生效。然而,上述《补充协议》, 永悦科技 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透露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显示, 永悦科技 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公司老总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 永悦科技 、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 永悦科技 主要业务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2022年涉足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行业。2023年上半年, 永悦科技 无人机 业务实现收入29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