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资本市场诽谤者的消息颇吸引市场的眼球。某种意义上讲,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市场。某些信息对于相关个股、板块,甚至是整个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如果编造流传资本市场的虚假信息或谣言,个中的危害不问可知。因此,严打资本市场诽谤者值得肯定。个人以为,对于发布误导性信息的上市公司,有必要开展“严打”。
根据媒体的报道,有不法人员利用境外新闻媒体的局部页面,编造我国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 等政策的不实信息。并且,该信息以图片的形式在境内网站、论坛和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上大量流传,并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该不法人员遭遇严打亦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流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流传媒介流传证券市场信息务必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流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中的“个人”,当然包含上述的不法人员;该规定中的“单位”,毫无疑问既包含上市公司,也包含非上市公司。
上述不法人员编造我国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 等政策的不实信息,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惩戒。但现实案例中,某些上市公司发布的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误导性信息”,却往往能躲过一劫,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客观上,上市公司发布的误导性信息一般表现出多种形式。其一,蹭热点。热点股票往往会受到市场资金的爆炒,且短时间内上涨幅度巨大。某些上市公司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互动平台、公告等形式蹭热点,也刺激了股票价格短时间内的大幅上涨。但热点过后,留给市场的仅有一地鸡毛。
其二,“赶时髦”。这在市场上同样较为常见。好比每当市场出现大跌时,也有众多上市公司发布回购、增持,或大股东、实控人等不减持股份的公告。但个别上市公司在发布相关公告后,却不实施。像近期收到监管职能部门关注函的某上市公司,去年11月份发布了增持股份的公告,一年期满后,虽然满足增持条件,但该公司居 然1股也木有增持。值得注意的是,截直到今天年三季度末,该公司帐上有货币资金高达18亿元之多。
其三,发布相关公告后便没了下文。某些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会与其它企业开展合作,包含但不限于并购重组、合资入股等。在消息发布后,有可能是项目夭折了,这本是正常的现象,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就OK了,但没了下文的上市公司却很多见。而在当初发布相关信息后,其股票价格却遭到市场的炒作。
某些上市公司在发布误导性信息后却毫发无损,笔者认为,这一现象需要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一般会受到应有的责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发布误导性信息,同样可能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让发布误导性信息的上市公司,也付出应有的代价,就像编造流传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或谣言会付出代价一样。(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