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福建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出台后,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更改《 福建省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
福建省 工信厅副厅长许永西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更改,是福建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增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 福建省 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颁发实施以来,《条例》对保护 福建省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增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施展了关键作用。
随着福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原有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水平的不协调,出现了一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永西举例说,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公司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和恶意诉讼困惑企业的问题等。
更改后,《条例》强化工作机制,铸就“护企之盾”。许永西指出,更改后的《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护权益投诉、举报机制;充分施展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更改后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