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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致老人绊倒 -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老年人】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致老人绊倒 -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0 11:59: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记者刘嫚发自北京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摔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摔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标准防止摔倒措施”。

  某日,马某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摔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影像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围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要挟,并造成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水平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壹千一百九十八条第壹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准则”。

  最高法表示,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证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水平,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提醒养老机构应充分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重视对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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