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证监会稽查局 - 重磅发声!

【证监会】证监会稽查局 - 重磅发声!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3 17:00:0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监会】 【行政处罚】 【证券法

  2月23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龙年首场线下新闻发布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介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执法工作的情景,回应了证券犯法行为责罚力度低等市场关注问题,并回答了上证报记者提问。

  要点速览:

  在线索发现方面提升举报奖励金额,坚持露头就打。

  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理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做假者“偷天换日”“蒙混过关”。

  对操作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重点惩办关键少数,紧盯新型违法案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  

  在线索发现方面提升举报奖励金额

  坚持露头就打

  李明回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切实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政治负担负责,持续提升执法能力。

  具体而言,在线索发现方面,强化科技监管应用,提升举报奖励金额,坚持露头就打;在案件查办方面,更加聚焦欺诈发行、财务做假、违规占用担保、违规减持、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非法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惩戒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犯法行为;针对市场高度关注的案件,主动通报工作进展与处罚结果,并及时发布类案情况、执法综述,提升执法透明度。

  李明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充分利用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强化与相关部委的协作配合,在信息通报、形势分析、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联动,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执法毫不动摇、一以贯之的执行到位;同时充分施展稽查执法的“责罚”“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仅仅一罚了之,更要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增进制度完善,以罚促改,以罚促管,重视在责罚之后努力实现对市场生态的涵养和修复。

  “打铁还需自身硬。”李明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以“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为标准,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持续提高执法专业能力与规范化水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负担负责的高素质专业化执法干军队伍。

  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理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做假者“偷天换日”“蒙混过关”

  李明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做假,和大股东违规占用等犯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具体而言,持续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过年报审阅、公司历史数据对照、行业数据对照、重大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置等多元化渠道识别做假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对验证,进一步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理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做假者“偷天换日”“蒙混过关”,重视全流程监管执法,把好“入口关”,坚持“申报即担责”,通顺“出口端”,对重大违法企业坚决出清。

  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规占用担保等“见利忘义”行为打好“组合拳”,通过打击惩处,清查追偿、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让其“人财两空”。

  对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坚持“一案双查”,督促、警示“看门人”切实归位尽责。

  “我们理解广大投资者是‘爱之深、责之切’,也深知我们的工作与投资人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我们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着力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努力营造让投资者放心、放心的投资环境。”李明说。

  回应操作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重点惩办关键少数紧盯新型违法案件

  李明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全方位监控、 大数据 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维技术手段构建“穿透式”线索筛查体系,对操作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厉惩戒。

  一方面,重点惩办关键少数。他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使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务必予以严厉责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对相关线索进行增维拓展分析,持续精准高效打击,让敢于以身试法的关键少数受教训、长记性。

  另一方面,紧盯新型违法案件。李明强调,及时打击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从事非法行为,消除监管盲区。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李明回应了证券犯法行为责罚力度低的问题。他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理、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他表示,从执法周期来看,目前还处于新旧证券法的交替适用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的部分案件,犯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前。

  “随着该类案件逐步加快处理完毕,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犯罪成本只会越来越高。”李明说。

  他还提及,从追究责任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理、民事索赔和刑事追究责任分为三类不一样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行政执法经常可以为民事索赔和刑事追究责任提供证据先导。

  “从过往案例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公布执法信息,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和投资者就开始行动起来,组织民事赔偿诉讼,违法者往往因随之而来的民事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甚至是‘一贫如洗’,这也是执法震慑力最直接的真实写照。”李明说。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发行人】  【香港证监会】  【联交所】  【监管部门】  【中金公司】  【思尔芯】  【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柳毅】  【证券市场】  【投资者】  【金通灵】  【美尚生态】  【基金互认】  【豆神教育】  【2024】  【深交所】  【董事会秘书】  【通报批评】  【监管函】  【董事长】  【管理人员】  【证券基金】  【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