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卫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最近,网络中接连出现了几起出轨举报,相关内容颇为辣眼,瞬间冲上热搜,迅速酿成网络狂欢。以“曝”制暴,此类网络出轨举报很容易诱发各种法律问题,越过法律底线,值得全社会探讨和警惕。
网络出轨举报事件往往发生在夫妇、情侣之间。根据民法典,夫妇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情侣之间互相忠诚虽未有法律强制规定,但亦为社会道德普遍承认。在这种特定的亲密关系中,一方劈腿的表现的确有悖公理。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情举报者承受的屈辱感。
但遑论情侣,即便是夫妇,法律也保护彼此独立的人格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及其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也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因对方劈腿,举报者就直接利用亲密关系获取对方聊天记录等大量私密信息并网络曝光,这种行为已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办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详细列举了此类网络曝光行为可能涉嫌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具体量刑情节。
一种可能的误解,以为只要信息真实,网络曝光丑恶现象就不存在法律责任。但其实,只要这些信息属于隐私等个人信息,网络曝光本身就构成侮辱,事情严峻的涉嫌侮辱罪。如果同时还有辱骂恐吓等,则涉嫌寻衅滋事。如果连信息本身都是虚构的,则是妥妥的诽谤。
败德经常随同不法。网络出轨举报一定涉及第叁方。很多此类举报可能会同时曝光涉事者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表现。对此应区别对待。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流传虚假信息,法律保护公民网络检举、揭发的权利。但这不等于说,举报者可以搭顺风车,去曝光涉事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功是功,过是过,不能混为一谈。
网络是公共空间,出轨是私人纠纷。法律已为私人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那就是法庭。不诉诸法庭却诉诸网络,其实质是以道德审判取代法律审判。在这种道德审判中,举报者通过曝光获得道德制高点,网民围观造成强烈的剧场效应,涉事者被钉在聚光灯下完全失语。喧嚣之下,真相退隐。在可能的法律程序启动之前,社死的道德判决书已经贴在了涉事者的额头上。这种舆情态势反过来压缩了制度弹性,绑架了可能的法律程序,很容易造成道德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疏离,降低公众的法治信任。这是此类举报对法治造成的一种更深远的伤害。
当然,不可否认,有些网络出轨举报是不得已为之。举报者在线下屡次反映,没有反馈,最终选择网络曝光。这说明,相关法律程序存在制度空转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优化程序,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引导相关方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还公众一个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