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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佛山顺德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乐从市监开出全区首张-罚单-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6 18:48:1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

  最近,佛山顺德乐从市场监管所在对2023年存在犯法行为、不规范经营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表现,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处以5000元行政处理,这是该办法实施以来在顺德区第壹次适用。

  执法人员在回头看专项检查中

  自2024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对药品零售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作了更细致和严谨的要求,进一步夯实经营管理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贯彻落实。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现场资料随机抽查中发现,企业所售“阿奇霉素分散片”“氧氟沙星凝胶”等处方药,均未能提供相关处方单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壹款的规定,已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犯法行为。据了解,该企业曾于2023年5月24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犯法行为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此次“回头看”专项检查再次发现此类犯法行为仍未完全根治。

  执法人员在检查药店的销售情况

  乐从市场监管所在此提醒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时,要仔细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凭处方购买处方药,避免因用药不妥对身体发生危害。

  【延伸阅读】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壹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存很多于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壹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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