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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四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7 17:46:1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营商环境】 【高质量】 【工业母机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27日消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 工业母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公告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 工业母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 工业母机 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基本标准》)的 工业母机 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约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率很多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要业务收入与其它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率很多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很多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很多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 工业母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壹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叁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 工业母机 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如符合基本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进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 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等(包含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研发人员总数说明及其月平均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具有劳动合约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附上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上材料请逐一统计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优惠政策2023年度最后30天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据)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销售收入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体现,请企业自行核算并加盖企业公章;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根据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叁方机构提供的可证明所申报产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 工业母机 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为第叁方提供,企业自证材料无效)。

  6.2023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10份(以内)订单额度最大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须为申报产品本身的销售合同,其它产品无效)。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2023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犯法行为的承诺书(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省级等。

  10.近十年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十份以内省级以上研发项目(作脱密处理)的证明材料,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和国家级或省级等。

  11.10条以内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清单(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12.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4.当地工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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