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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山西偏关一小作坊乱倒废油渣 - 相关涉事人已获刑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8 15:24:4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危险废物】 【被告人

  未经批准开办非法炼油厂进行炼油,并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至渗坑内。记者28日从 山西省 偏关县 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小作坊乱倒废油渣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涉事人已获刑。

  周某是 河北省 石家庄市 某县人,为赚取利益,经袁某(已判决)介绍,前往张某(已判决)在 偏关县 某村开办的油脂代加工点进行熬油。

  生产前,周某在该加工点实地调整熬油炉条的位置,生产进程中,周某指导工人实际操作并亲自参与熬油。在将动物油脂提炼完后,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直接将剩余的废液、废渣排放到事先挖好的渗坑内。

  经查,周某参与熬炼皮子下脚料三车(每车载重30吨左右),从中获取利益1000元。通过袁某帮助提供的动物皮毛炼油引发的废水、废渣约200吨,严重污染环境。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污水pH<1,硫酸根离子检测结果为6179mg/L,渗坑内排放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

   偏关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张某(另案处理)联合他人未经批准开办非法炼油厂,仍为该厂提供技术支援,并帮助该厂员工进行炼油。张某指使他人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至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明白,证据的确、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某与张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张某系非法炼油厂实际经营人,系主犯;周某系污染环境罪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周某曾因偷盗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

  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取利益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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