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未根据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给予警告,处138058.99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人民币,合计罚没13.91万元人民币,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