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4日讯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基金”) 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消其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1号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河北建邦涉嫌存在以下非法事实:
一是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日照建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建泰”)是河北建邦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8年9月成立,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未在协会备案。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2020年3月至2021年 12月,河北建邦通过“日照建泰”向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2020年3月至2021 年12月,“日照建泰”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根据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四是挪用基金财产。“日照建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但“日照建泰”于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向罗凤燕个人账户净转出662.17万元,罗凤燕将前述资金用于河北建邦公司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建诚(镇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建诚”) 是河北建邦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镇江建诚”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但“镇江建诚”于2021年7 月至10月向“日照建泰”转款358.4万元,上述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河北建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壹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贰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罗凤燕作为河北建邦的老总、法定代表人,是对上述非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对河北建邦、罗凤燕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壹百一十一条第叁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贰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叁项,《会员管理办法》第贰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八条、第贰十二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罚: 取消河北建邦会员资格,并撤消其管理人登记。
纪律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登记被撤消后, 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它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经理;被撤消登记的私募基金经理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 不因私募基金经理登记被撤消而免去,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