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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 - 加大立法供给,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5 9:21: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上市公司】 【资本市场】 【证监会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造成了两份提案,涉及金融监管、提升资本市场犯罪成本等内容。罗卫指出,当前惩办证券违法犯罪表现虽获得了积极成效,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仍旧存在,监管执法仍面临制度短板,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织密制度笼子,加大立法供给,保证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在《完善法律责任提升资本市场犯罪成本》的提案中,罗卫表示,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不足,对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做假的第叁方缺乏必要法律规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案例显示,深受市场诟病的上市公司IPO欺诈发行和因财务做假引发的信息披露违法中,供货商、客户、银行、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等第叁方配合上市公司做假的情景时有发生,部分第叁方甚至主动唆使上市公司财务做假。对协助做假者的表现,甭管是《证券法》还是《刑法》,均未直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界定不尽精准合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操作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表现屡见不鲜。但因法律未直接规定该类行为的行政责任,故监管职能部门只能转而采用信息披露条款进行行政处理,无法精准打击违法者,刑事追究责任落地率不高,震慑力不足。

  罗卫指出,法律缺乏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的事项屡有发生,但对此类行为,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监管职能部门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只能转而从监管问询、信息披露违法等其它方面进行监督。目前法律缺乏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法律规制,忽略了资本的逐利性,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

  罗卫建议,单独制定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做假的第叁方的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借鉴刑事领域将帮助犯、从犯单独入罪的做法(好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第叁方配合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做假的表现,规定为独立的犯法行为。

  “同时,新增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强化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新增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行政责任,让监管职能部门对此类行为的监察管理‘长牙带刺’”。罗卫建议,要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关联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钱财占用等行为,从信息披露犯法行为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犯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构建行刑衔接有序顺畅的法律责任体系,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条件,强化刑事打击力度。

  在另一份与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主任李瑶联合署名的提案中,罗卫表示, 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分业监管立法模式下不同监管领域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协调衔接。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责分工不够明确,且当前金融法律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缺乏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

  罗卫建议,为更好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落实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并入监管”的要求,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领域法治水平。新出台的《金融法》应当体现如下原则:一是强调务必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坚持金融要为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三是坚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坚持施展体制机制优势,施展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场内在稳定性;五是坚持监管规范和增进发展并重,推动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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