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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白领携老东家核心技术单飞-创业- 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6 10:09:1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商业秘密】 【外商投资

  刘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心研发人员。由于他长期接触公司保密系统里面的产品资料,以致他对该公司的产品技术非常熟悉。可是刘某不愿意一直当打工人,而是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术“单飞”。于是,他通过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了一家公司,生产出与原东家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对方的价钱在商场销售。于是,老东家与刘某启动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核心研发人员携秘“单飞”

  刘某大学结业后,入职一家大型国企,干得小有成就。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后,他跳槽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该企业中的核心研发人员。

  为方便工作开展,刘某还获得了由德国母公司授权的密码,可以在企业的保密系统里搜索、查看、下载多种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资料。

  然而,时间一长,刘某不愿再“屈居人下”,动起了另起炉灶的心思。2016年底,尚未从外企离职的刘某通过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永悦公司(化名)。之后的日子里,刘某利用职务权利的便利,下载并贮存了许多不属于他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信息并转移到私人存储介质当中。

  2017年2月,刘某正式离职,全身心投放到永悦公司的经营当中。从2017年6月起,刘某违反他与老东家之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私自将该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申请为永悦公司的专利,在生产出相关产品后,以低于原厂的价钱对外销售,获取利益近百万元。

  是仿造加工还是窃取商业秘密?

  2019年6月,刘某原先供职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客户处发现永悦公司正在销售与其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经企业技术部门追查,发现了刘某就职期间曾有下载其职责以外技术信息的表现,其窃取商业秘密的表现事情败露。

  2020年初,该外商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经立案、调查、鉴定、听证等程序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永悦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犯法行为事情严重,责令其立即停止犯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面对处罚,刘某坚持声称其使用的产品设计都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对外公开的内容,同类产品在购物平台上都能购买,永悦公司只是利用这些公开信息进行了仿造加工,当前鉴定意见检索范围不全面,其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范畴。

  在双方各不相谋的情景下,2020年5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该案正式进入刑事办理阶段。

  引导侦查夯实证据精准定罪

  2020年9月,该案移送至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当时证据链尚不完整,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这不意味着案件办理至此终结。

  永悦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这是本案定罪关键。为此,松江区检察院加强与鉴定专家、检索机构的沟通。

  为打破僵局,有效固定证据,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进一步侦查。

  首先,刘某是否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其次,刘某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外企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并建议公安机关着重分析刘某是否实施反向工程对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

  2021年9月,公安机关补强证据链后,再次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屡次向上级汇报请示,最终准确认定刘某的侵权方式。

  经鉴定,永悦公司的技术图纸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图纸所载信息对应相同,这些技术信息在案发前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经审查,刘某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并对外销售,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损失一百余万元无误。

  2022年2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我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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