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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遏制逐利罚款 - 优化营商环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7 8:40: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执法

  维辰

  2024年全国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应以执法进程中罚没所得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执法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等方式,遏制逐利罚款,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逐利罚款,即以执法为手段、以牟取利益为目标的罚款行为,偏离了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公正执法也就无从谈起。委员认为,此举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民营企业。此前,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代表委员都曾提出类似问题和建议。甭管是个人逐利罚款,还是部门的、抑或是地域性的逐利罚款,都会对营商环境、对公众信任造成极大损伤。

  简言之,中央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可实际运行中,虽说地方罚没所得不是直接归办案机关,而是上缴地方国库,但地方财政会将其作为办案经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办案机关,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办案机关手中。一方面,罚没的越多、办案经费越多,行为上,难以避免有的办案机关为增加经费不择手段;有的执法机关是在地方政府要求下“作贡献”,心理上,“执法者往往不会觉得自己行为失当”。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共同体,非法成本过低。由中央统筹“收入与支出”的有效性,或许正在于切断行政执法与地方财政的利益联系,让执法行为更为纯粹。

  把视线拉长,罚没收入与办案经费挂钩存在历史惯性,矫正起来会面临一些阻力。也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所言,考量到我国幅员辽阔,各个行政区域不同性较大,且不同系统不同领域的行政执法经费不同性也较大,中央统筹调拨的难度较大,还会滋生谎报、隐匿上报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要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施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增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妥的罚款决定”等,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安排,行政复议在遏制逐利罚款中,可以施展更大作用。去年9月修订、今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作了很多创新性制度安排,好比新增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审自己”的情景。行政复议具有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不断加强该制度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能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多选择。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曾通报,河南霸州“为弥补财力紧张及不得人心支出等引发的缺口”,向下辖乡镇分解下达非税收入任务,逐利特征明显,袒露出有的地方“没有真正树立过紧日子的宗旨,依靠非税收入尤其是罚没收入来弥补财政缺口的激动仍然强烈”。这也告知我们,遏制逐利罚款不会毕其功于一役,要做好长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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