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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应从三方面设置更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1 21:56:0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财务造假】 【强制退市

  在今年两会上,新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表示,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

  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是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的问题,虽然现行的退市制度一度被舆论称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进程中,其实不能完全做到“应退尽退”。

  好比,最近有一家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虽然连续6年财务做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但仍然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笔者建议,应从三方面着手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

  首先,要加大财务做假公司的退市力度。目前只有涉及到欺诈发行上市的企业做到了“应退尽退”,但企业上市后的财务做假远未做到“应退尽退”,究其原因在于目前该类财务做假公司的退市门槛很高。

  根据现行退市制度规定,涉及财务做假的企业退市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上市公司需要连续2年都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钱财合计要达到5亿元以上,并且要超过该2年所披露金额合计金额的50%。这就意味着,只做假一年的企业,不论做假金额是多少,都不会被强制退市。同时也意味着,一家上市公司不论做假多少年,只要其中的任意连续2年做假金额合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做假金额占比不足披露金额的50%,也不会被强制退市。

  所以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可以对上述标准作出进一步完善。好比可规定,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做假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做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50%以上的,可直接退市;或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做假金额巨大,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又或上市公司在任意连续5年时间内累计财务做假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退市。

  其次是加大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之前的退市制度是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直接退市。现行的退市制度虽从四年缩短为了两年,却把之前的单一利润考核改为了“利润+营业收入”的组合考核,上市公司即便连续多年亏损,只要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就不会退市。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将“利润+营业收入”的组合考核拆分开来,成为利润与营业收入相互独立的考核指标。好比净收入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戴“*ST”帽,连续3年亏损直接退市。营业收入指标也与此相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不满1亿元的戴“*ST”帽,连续3年不满1亿元的终止上市。同时,营业收入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第壹年即戴“*ST”帽,第2年继续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终止上市。

  其三是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吴清表示,对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企业,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硬措施,包含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ST风险警示等。延伸这一思路,可做进一步处理,好比让连续两年不分红的企业实行“ST”处理;连续三年不分红的企业实行“*ST”处理,连续四年不分红的企业直接退市。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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