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贰十五条规定,不得私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不得任意加钱。经营者未根据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