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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肚子】传承两百年的药方吃后竟拉肚子?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9 17:19:5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拉肚子

  传承两百年的药方,吃完后居 然拉肚子?仔细一看,成分中居 然含有大黄。最近,上海一中院对外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例。因为违法售卖劣质药品,商家被判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为消费者进行退钱,并10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2023年7月,小鑫因患有抑郁症长期失眠,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找到一家自称有治疗失眠症药方的店铺。客服告诉小鑫,他们有传承两百年的药方,一个疗程半个月见效,无效退钱,并询问小鑫是否需要线上问诊。小鑫说已经看过医师并确诊,无须再问诊,便买了一个疗程,合计1197元。次日,店家小亮发货。

  小鑫收到货服药后,出现了拉肚子的病发症状。小亮说因为药里有大黄,是正常反应,需要靠这个排毒。然而小鑫的病发症状并未缓解,沟通无果后,小鑫将小亮告上了法院,认为药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生产机构、药品批号等信息,属于三无劣药,小亮应退钱1197元,并十倍赔偿小鑫1197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鑫的诉请。小亮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认为其所开具药方的诊所具有医疗机构资质,不属于劣质药品,请求改判不支付小鑫赔偿款1197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理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涉案商品为中药材制成粉末,宣传能够治疗抑郁症、帕金森等疾病,应属于药品。

  该药品未标注成份、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亦未向小鑫披露药品来源及粉剂制作方,虽其辩称涉案中药是诊所开具处方并由另一家诊所进行打粉,该两家诊所都具有医疗机构资质,可是小亮未能证明诊所开具的处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涉案药品为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物。小亮作为个人,亦缺乏药品经营资质,在网络平台销售涉案药品,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物,属于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的范畴,小鑫有权要求小亮支付所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任明艳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根据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异常现象和注意事项。中药属于药品范畴,适用上述规定。本案通过判决缺乏药品经营资质销售三无药品的销售者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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