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有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夸大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二是完善网络消费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景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一样的价钱或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不得任意加钱。未根据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品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责罚性赔偿规定。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另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有关规定,对犯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