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上海 飞凯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凯材料 )自曝全资子公司被合同诈骗,牵出另一上市公司——涉事供货商睿诺电子的股东 清越科技 。
3月20日晚间,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诺电子)股东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越科技 )发布公告称,参股公司睿诺电子纠纷内容所涉及之上下游客户及供货商与其均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本次相关事项的制定与决策等均未提交枣庄睿诺电子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并未参与本事项的决策及实施过程。
目前, 飞凯材料 已经收到警方立案通知书,立案后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结果尚未确定。
上市公司自曝被合同诈骗1.86亿元
3月19日, 飞凯材料 发布公告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遭遇合同诈骗,被诈骗金额1.86亿元人民币。
事情的起因要从2021年6月说起。
当时, 飞凯材料 及下属子公司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迈迪),和采购商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诺光电)开展贸易合作,并分别签署相关合同。
主要业务流程为: 飞凯材料 或下属子公司向鑫迈迪采购产品并销售给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按签署的合约条款向 飞凯材料 或下属子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 飞凯材料 公布的内容,2023年12月末,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电子)发现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累计应付晶凯电子账款约2.02亿元人民币,增幅与前期相比较大,资金占用严重,出于谨慎的视角,晶凯电子终止了该业务并敦促对方及时还款。
付款逾期、屡次讨要未果,晶凯电子逐渐发现上述业务存在诸多异常情况,于2024年3月向 安庆市 警方报案。
飞凯材料 表示,涉及的其它应收款余额1.8亿元人民币,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 飞凯材料 将业绩预告的净收入进行修正,预计将新增计提较大数目资产减值,拟将前期预告净收入19555.74万~26074.31万元调减为10290.09万~15435.10万元。
资料显示, 飞凯材料 主要从事高科技制造领域适用的屏幕显示材料、半导体材料及紫外固化材料等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飞凯材料 2014年10月登陆A股市场,近年来业绩表现良好,其中2021年、2022年净利均处于同比增长状态,对应实现归母净收入分别约为3.86亿元、4.35亿元人民币,分别同比增长67.89%、12.62%。
值得注意的是,3月5日, 飞凯材料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曹松和董事、副老总兼总经理苏斌均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两人任期均不满一年。
涉事公司股东回应: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3月20日晚,针对 飞凯材料 发布的被合同诈骗公告,睿诺电子股东 清越科技 发布澄清公告。
清越科技 表示,本次参股公司纠纷内容所涉及之上下游客户及供货商与其均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记者了解到, 清越科技 持有睿诺电子33.3333%股权,与另一家企业亿达企业有限公司并列为第壹大股东。
根据睿诺电子公司章程, 清越科技 向睿诺电子委派一名董事,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其实际日常经营管理由其总经理负责实施。
清越科技 表示,本次相关事项的制定与决策等均未提交睿诺电子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并未参与本事项的决策及实施过程。
据了解, 清越科技 是一家中小显示面板制造商,主要从事PMO LED 、电子纸模组与硅基O LED 业务。
2016年,睿诺电子设立,主要从事玻璃基板镀膜、柔性电路板制作、表面贴装加工、内衬清洗等业务。
清越科技 表示,公司出于加强在钼铝钼基板等原材料的供应稳定等考虑,对睿诺电子进行参股投资,并于2017年起逐渐与其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采购钼铝钼基板和其它零星业务合作。
交易所要求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是否存在变相财务资助情形
3月20日,针对 飞凯材料 被合同诈骗一事,深交所向其出具关注函,要求说明被合同诈骗的详细情况,和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等。
深交所还要求 飞凯材料 说明与鑫迈迪、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等实体签订若干购销合同的业务背景、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是否存在变相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同时,深交所提醒 飞凯材料 ,上市公司务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务必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针对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舆情事项,上海证交所3月20日晚间向 清越科技 下发了监管工作函,监管对象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记者了解到,目前 飞凯材料 已经收到警方立案通知书,立案后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结果尚未确定。
对于此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建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要由来往的账务、票据来支撑。“目前,公安对该事件已经立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以警方调查公布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