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丁宁)3月22日晚间, 双鹭药业 (002038)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贰大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3月21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双鹭药业 的持股5%以上股东,自20十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持股比例由22.39%减少至15.89%,权益变动比例为6.5%。在持有 双鹭药业 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双鹭药业 股票。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