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不幸去世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说来,应勇此番表态是在地方调研时做出,宽泛看是针对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增进“六大保护”和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相关工作,其实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个案,但舆论反馈却异常热烈。盖因近期国内发生的令人震惊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案,正在程序流转之中,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年纪,恰好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极端恶性犯罪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追究程序的射程之内。
当普遍性的准则重申遇上匹配度极高的个案走向,一条调研简讯引发巨大公共反响,起码可以照见最高检对同类案件的态度,和公众对于激活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热切期许。
那些手段极其残暴,甚至案发前经过周密谋划准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不幸去世等严重犯罪,涉案嫌疑人不能一直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制约而逃脱法律严惩。从立法、司法到执法,长期的无能为力极易造成个案应对的消极,和国民法治信仰受损。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终于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不幸去世或以特别残暴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公众看来,只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程序,12到14岁的那些人神共愤的“小恶魔”,其实不是没有被法律严厉责罚的机会。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修正案公布直到今天三年,相应的个案法律适用仍然缺乏,社会各界对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能否激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讨论已经此起彼伏。外界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个案提交最高检核准程序的详情可能其实不明确,此前网络舆论热议所谓“有大人参与埋尸”等说法,也显露出些许退而追求“曲线正义”的无奈,相关部门应当在案情进展通报中对最高检核准程序的细节,和个案是否已经进入该程序等情况加以详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孙谦曾在2021年第8期的《人民检察》上刊文,就案件范围、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核准程序等方面,谈上述新增条款的领会与适用,尤其是核准程序。文章表示,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最高检核准程序的设置,在于通过程序凸显司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审慎,具体到个案核准程序的提起、核准与否和相关调查程序的进展,也需要及时为公众所知,这也是缓解人们对其实不是个案进展的政策表态有过多联想的必要努力。
符合要求的,尽快激活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即便是其它未达到适用恶劣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常态有效运作,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危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激活和适用需要标志性案件,也务必要从典型个案的示范适用走向更加常态化的程序激活和运转,让相关案件的司法进程不依赖于舆论的热度,更加循序渐进地推进,程序可预期,结果正义才能让公众感受到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