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信息,3月26日,中国就美国《通胀削减法》有关 新能源 汽车补助等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据第壹财经记者从权威信源处了解,目前,中国在WTO发起同美国的争端商量案件编号为DS623,相关信息通报已于当地时间3月28日分发给WTO成员。
此次中方表示,美方的补助涉嫌以使用国内商品而非进口商品为(先决)条件,或歧视原产于我国的商品,此种行为违反了《199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协议》(SCM Agreement)。
3月28日,中国商务部讲话人何亚东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美方以“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环保”为名,出台《通胀削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使用美国等特定地区产品作为补助前提,制定出台歧视性的补助政策,扭曲了公平竞争,严重干扰了全球 新能源 汽车产业链和供应链,违反了相关世贸规则。
他表示,中方起诉,既是维护中方 新能源 汽车企业利益和全球 新能源 汽车产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正当之举,也是为了坚定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坚决维护 新能源 汽车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
美方涉嫌歧视性补助政策
第壹财经记者看到,在DS623案在WTO的通报中,中方详细列出了美方的争议措施。
通报称,2022年8月16日,《通胀削减法》(IRA)通过立法成为法律,“IRA可能是现代经济史上最大的单一补助措施。对IRA提供的气候相关补助的官方估计价值为3930亿美元。其它独立研究估计这些补助的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
通报表明,虽然IRA提供的补助数目巨大且影响深远,本次商量请求仅涉及根据IRA提供的某些补助,即以某种方式决定需要使用国内而非进口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歧视中国原产商品。这些补助分别是:清洁车辆补助,能源财产投资税收抵免,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生产税收抵免和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
通报表示,中国坚决支持各方和国际社会为减少和减轻气候变化影响所做的努力,包含使用同WTO协定相一致的清洁能源补助的形式。在同WTO协定相一致的情景下,在清洁能源产品方面的国际贸易,包含对于这些产品的投入,都能加速清洁能源转型并降低成本。“非禁止的、非歧视性的补助可以在这个转变中施展作用。”通报称。
但违反WTO协定的补助——包含附带条件的补助,即便用国产商品而非进口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歧视进口商品的补助,仍然被禁止,并有可能破坏和减少在降低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合作。
通报还强调:“本次商量请求涉及的补助是这种类型的。它们具有歧视性、保护主义色彩,并且违反WTO规则。这些补助不会增进成员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共同利益,应受到谴责”。
涉嫌违反这些条款
第壹财经记者看到,在此份通报中,中方也详细列出了上述五种涉嫌违法的补助条款和其涉嫌违反WTO规则的相关内容。
以最广为人知的清洁能源汽车补助为例,IRA第13401条为符合基本条件的电动汽车建立了清洁车辆补助,为了获得资格,合格车辆在北美的最终组装务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关键矿物组成部分,每辆车3750美元;(2)电池组件,每辆车3750美元。
为了获得在关键矿物部分的补助,在汽车电池中所含适用关键矿物质务必(i)在美国提取或在美国加工;(ii)在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提取或加工或(iii)已在北美回收,其适用的百分比从2024年之前的40%要逐步增加到2026年之后的80%。关键矿物包含铝、钴、锂、镍和石墨。
同时,在2024年之后,如果清洁车辆中所含有的关键矿物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该车辆就无法再享受补助。通报指出,其中就包含中国。
而为了获得在电池部分的补助,电动汽车中务必达到一定比例的电池组件务必在北美制造或组装。其适用百分比从2024年之前的50%增加到2024年之后的100%。
需要谨防的是,在此组装条款中也同样具有FEOC内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对第壹财经记者表示,在此方面美方存在“围栏条款”,即针对特定国家的护栏,使用美国特定地区的产品作为补助的一个前提,试图把FEOC所生产的产品排除在外面。
在此次通报中,中方也说明了美方各项措施涉嫌违反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以清洁汽车补助为例,中方认为该补助违反了GATT第I:1条和第III:4条,TRIMs协议第 2.1条和第2.2条和SCM协议第3.1(b)和3.2条。
根据WTO规定,当前该案件处于协商阶段,双方有机会讨论此事并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60天后,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投诉方可以请求WTO专家组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