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4月1日公布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表显示,因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北京银行 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被罚款6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为新金监罚决字〔2024〕4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
另外,当时担任 北京银行 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副行长的张健健对此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1996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霍学文,注册金额为211.43亿元人民币,业务经营范围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时间、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该公司大股东为INGBANK N.V.,持股13.03%。
业绩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497.39亿元人民币,同比减少3.21%;归母净收入为202.3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