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然人王斌操作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光科技 ”)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发现,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获取利益共90,275,100.77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合计罚没约2.7亿元人民币。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操作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 电光科技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和第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理。一是王斌并未操作 电光科技 。据王斌供述,操作 电光科技 的其实不是王斌我;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识别结果不一样,而且和上海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样;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亏的情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股票事实认定无误。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理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景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操作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并入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期间符合事实。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