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揭开了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内幕。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期间共获取利益共90,275,100.77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和第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操作细节曝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作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操作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 电光科技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详细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作期间,账户组买入“ 电光科技 ”股票成交量位列第壹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位列第壹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作期间,账户组买入“ 电光科技 ”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 电光科技 ”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作期间,账户组持有“ 电光科技 ”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作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 电光科技 ”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位列第壹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位列第壹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票价格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票价格,“ 电光科技 ”股票价格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票价格上涨幅度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很多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票价格,“ 电光科技 ”股票价格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票价格上涨幅度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很多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作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投入逾19亿获取利益超9000万
操作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 电光科技 ”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 电光科技 ”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作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作“ 电光科技 ”获取利益共90,275,100.77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手重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和第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理:一是王斌并未操作“ 电光科技 ”。据王斌供述,操作“ 电光科技 ”的其实不是王斌我;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识别结果不一样,而且和上海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样;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亏的情景。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理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景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
三是操作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并入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