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90后王斌因操作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光科技 ,002730)股票被罚没2.7亿元人民币。
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王斌,男,1990年1月诞生,住址为浙江 温州市 瓯海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 电光科技 股票。
经查,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连续拉抬股票价格、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 电光科技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作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 电光科技 ”2553.846万股,期间买入14994.5307万股,买入金额19.32亿元人民币,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万股,卖出金额19.65亿元人民币。在此期间, 电光科技 股票价格从11.43元/股最高涨至19.21元/股,最低8.34元/股,振幅130.34%。操作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获取利益共9027.51万元。
对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4点诉求,一是操作 电光科技 的其实不是王斌我;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识别结果不一样,而且和上海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样;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亏的情景。
对于申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另外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我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理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景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
三是操作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并入王斌操作“ 电光科技 ”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基于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万元人民币,并处以18055.0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