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货币网10日消息,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交易清算风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2024年4月修订的《实施细则》的第贰条解释称,所谓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金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对于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和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通知称,通用回购业务上线早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另外,该业务开展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成员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申请表》,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通用回购业务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程、指南等规范开展通用回购业务。
本《实施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7月31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